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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设备机房噪声治理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严重,会引起社会道德宣判,及时对噪声源进行控制,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标签 噪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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